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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文樞
債 務 人 藍文嵩
陳寶鳳
一、債務人藍文嵩、陳寶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藍文嵩於97年8月8日邀同債務人陳寶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於117年8月8日清償並立有借據一紙可稽,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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