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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
債 權 人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即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聲請人與債務人顏英順間支付命令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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