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1,司促,2492,2012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
債 權 人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債 務 人 顏英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1年1月7日以分期付款購買英語套書,約定95年12月5日起,以郵局轉帳繳交頭期款5,600元,(另以1600元×1期+2000元×2期),及2000元×17期,共分期20期繳清,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款項,迄今仍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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