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
債 權 人 簡瑞英
債 務 人 游漢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付款日為101年4月15日到期,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之本票一紙,屆期經提示,均不獲兌現,屢經催討均無效果,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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