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張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1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卡之契約,依約得憑該卡提款或轉帳,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