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1,司促,2522,201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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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11樓
債 務 人 李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本金壹拾玖萬貳仟零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5年9月21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理債貸款契約,向債權人貸款195,957元,約定分48期清償,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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