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1,司促,2535,201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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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正治
代 理 人 嚴旭璋
債 務 人 吳啟鋒

吳啟明

吳啟靖



一、債務人吳啟鋒、吳啟明、吳啟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啟鋒邀同連帶保證人吳啟明、吳啟靖於88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期限15年,約定按月繳納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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