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1,司促,2538,201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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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38號
債 權 人 聯宇板金有限公司
即 聲 請人
法定代理人 嚴鵬驩
聲請人對債務人陳步青及環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郵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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