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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珠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珠枝於民國92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16日起至民國97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02日止累計89,225元正未給付,其中43,928元為本金;
45,21 3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珠枝於民國94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99年09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5月02日止累計403,140元正未給付,其中228,279元為本金;
148,519元為利息;
26,34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珠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02日止累計48,061元正未給付,其中21,452元為消費款;
23,009元為循環利息;
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54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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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珠枝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928 │ │5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珠枝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9%│
│ │228279│ │5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珠枝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452 │ │5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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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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