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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4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信枝
代 理 人 郭肇安
債 務 人 程純珍
林正龍
一、債務人程純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玖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示本金、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程純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不足受償時,由債務人林正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程純珍於民國93年10月1日邀同債務人林正龍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2筆,計新台幣2,700,000元,立有借據二紙為憑,上述2筆借款自民國100年12月23日起即未依約攤繳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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