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1,司促,2548,201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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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48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李俐穎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4月27日向案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並簽訂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及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嗣案外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債權人受讓上開債權後,屢經以信函、電話方式向其催討,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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