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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游原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本金玖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93年9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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