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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欽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該公司已命解散,無法查明法定代理人,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故本院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敘明法定代理人為何,該通知業於民國101年5月17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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