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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7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陳國楨
債 務 人 高秋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3年9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簽訂信用卡約定條款,旋即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額度為60,000元簽帳消費,詎債務人自95年10月月份起即未依約按期繳款,申請個別協商於96年12月份起毀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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