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1,司促,2779,2012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7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債 務 人 吳英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叁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未果,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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