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1,司促,2792,2012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9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林長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捌萬肆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向債權人清償,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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