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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彥安
債 務 人 林再添(林國翔之繼承人)
吳沛綺(林國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國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肆萬玖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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