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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02號
債 權 人 環中音樂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振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曾秋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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