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02號
債 權 人 環中音樂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振賢
債 務 人 林曾秋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係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100年10月起至101年5月止仍有未繳納之管理費,每月應繳管理費1,561元,尚欠繳金額共計12,488元,其房屋係坐落於桃園縣中壢市○○○路206巷27號6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管委會有權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嗣經管委會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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