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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育心(原名廖玫秀、陳玫秀)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⑴「信用卡」肆拾捌萬叁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本金貳拾貳萬玖仟壹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⑵「通信貸款」肆拾陸萬捌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本金貳拾捌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2年1月2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申辦上述各項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惟債務人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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