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1,司促,5313,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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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鈺珊
債 務 人 游藍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肆萬陸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屢經催討無效,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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