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1,司促,5325,2012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吳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壹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貳萬柒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壹萬叁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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