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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仲
陳文欽
陳張萍(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鎮南(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鎮凱(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鎮住(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鎮遠(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芬(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香(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偉(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即被 告 陳基昌
黃陳麗節
陳麗昭
王陳麗花
陳月娥
陳春滿
陳李錦雯
陳普善
陳佳圓
陳普明
陳碧真
黃證璋
黃證城
簡義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重訴第38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659萬1,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0萬1,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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