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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游金雄
被 上訴人 黃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0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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