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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林晸超
林進昌
游玉卿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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