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王鳳蘭
再審被告 胡健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6年6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