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2,再微,1,2013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林義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方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
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2年5月24日所為之102年度小上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505條再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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