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2,司促,1002,2013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沈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沈哲瑋於民國101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2日止累計295,996元正未給付,其中285,932元為本金;

8,780元為利息;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沈哲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07日止累計11,623元正未給付,其中9,780元為消費款;

643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沈哲瑋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8%│
│    │285932│          │2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2 │新臺幣│沈哲瑋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9780元│          │2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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