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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債 權 人 李正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臻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二、本件債務人之
67號3樓,非在本院轄區。
請陳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之地址 ,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該址為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如逾
期未提出,本院無從審認本院有管轄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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