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6號
債 權 人 黃續儒
債 務 人 峰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載提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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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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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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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1年1月25日 │1,500,000元 │102年1月17日 │D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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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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