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李連鈺 原籍設宜蘭縣羅東鎮○○街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連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遷出國外,此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及入出境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