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債 權 人 張素枝
債 務 人 吳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通知命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