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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林鴻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参拾貳萬壹仟参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鴻遠向聲請人借到下列款項:1.甲案(附表編號1)民國(下同)94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定期方式)金額新臺幣850,000元正,期限自94年09月30日至103年09月30日止於借用後分108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後債務人與聲請人於98年6月1日另訂增補約據,約定自98年5月30日起前24期按月於每月30日付息,第25期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惟本息繳至102年3月29日止,即未繳款,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新臺幣246,50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2.乙案(附表編號2)民國(下同)94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定期方式)金額新臺幣700,000元正,期限自94年09月30日至109年09月30日止於借用後分180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後債務人與聲請人於98年6月1日另訂增補約據,約定自98年5月30日起前24期按月於每月30日付息,第25期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惟本息繳至102年3月29日止,即未繳款,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新臺幣460,9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3.丙案(附表編號3)民國(下同)96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定期方式)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正,期限自96年10月15日至111年10月15日止於借用後分180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後債務人與聲請人於98年6月1日另訂增補約據,約定自98年5月15日起前24期按月於每月15日付息,第25期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惟本息繳至102年4月14日止,即未繳款,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新臺幣232,472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4.丁案(附表編號4)民國(下同)101年06月18日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定期方式)金額新臺幣400,000元正,期限自101年06月18日至116年06月18日止於借用後分180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8日平均攤還本息,惟本息繳至102年4月17日止,即未繳款,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新臺幣381,513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上開債務到期日,利息利率,遲延還本付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等詳借據、增補約據所載。
(三)依上開借款借據第四條約定,本借款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借款於102年8月19日轉列催收款項。
(四)依上開借款借據約定,倘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經聲請人屢次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尚積欠聲請人之借款。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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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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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鴻遠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2.801% │
│ │246503│ │3月30日起 │8月1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801% │
│ │ │ │8月1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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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鴻遠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2.801% │
│ │460900│ │3月30日起 │8月1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801% │
│ │ │ │8月19日起 │ │ │
├──┼───┼─────┼──────┼──────┼───────┤
│ 003│新臺幣│林鴻遠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2.248% │
│ │232472│ │4月15日起 │8月1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248% │
│ │ │ │8月19日起 │ │ │
├──┼───┼─────┼──────┼──────┼───────┤
│ 004│新臺幣│林鴻遠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2.519% │
│ │381513│ │4月18日起 │8月1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519% │
│ │ │ │8月1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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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鴻遠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0.2801% │
│ │246503│ │5月01日起 │8月1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0.3801% │
│ │ │ │8月19日起 │0月3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7602% │
│ │ │ │0月3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鴻遠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0.2801% │
│ │460900│ │5月01日起 │8月1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0.3801% │
│ │ │ │8月19日起 │0月3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7602% │
│ │ │ │0月3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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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鴻遠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0.2248% │
│ │232472│ │5月16日起 │8月1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0.3248% │
│ │ │ │8月19日起 │1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6496% │
│ │ │ │1月1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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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林鴻遠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0.2519% │
│ │381513│ │5月19日起 │8月1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0.3519% │
│ │ │ │8月19日起 │1月1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7038% │
│ │ │ │1月1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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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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