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2,司促,522,2013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邵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馥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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