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2,司促,6331,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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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徐建斌
債 務 人 徐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壹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壹萬参仟零参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止,計付逾期手續費壹佰元,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止,計付逾期手續費参佰元,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止,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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