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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易享
李兆奉
黃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易享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李兆奉、黃淑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23,06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易享自民國102年08月3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51,451元及自民國102年0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2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兆奉、黃淑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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