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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許再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許在連於100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00,000元整、新臺幣5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共貳紙,交與聲請人收執。
詎102年4月29日、102年8月27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依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2,668,617元整、29,182元整及自102年4月29日、102年8月27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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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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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新臺幣│許再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266861│ │4月29日起 │ │九五 │
│ │7元 │ │ │ │ │
├──┼───┼─────┼──────┼──────┼───────┤
│ 02 │新臺幣│許再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29182 │ │8月27日起 │ │九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許再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6861│ │5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7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2 │新臺幣│許再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182 │ │9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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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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