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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4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債 務 人 羅春城(即羅文生之繼承人)
吳素玲(即羅文生之繼承人)
上一人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嘴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羅文俊 住宜蘭縣員山鄉○○路000號
居宜蘭縣宜蘭市○○○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羅春城(即羅文生之繼承人)、吳素玲(即羅文生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文生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文俊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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