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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7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賴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賴玉鳳於民國(下同)93年08月01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6萬元。
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㈡相對人賴玉鳳於93年08月01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2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㈢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6年04月16日及96年05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42,071元正(其中25,080元部份利率以11%計;
另16,991元部份利率以17%計(現願縮減以15.5%計))。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
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87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賴玉鳳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 │25080 │ │4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
│ 02 │新臺幣│賴玉鳳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5% │
│ │16991 │ │5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賴玉鳳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80 │ │5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2 │新臺幣│賴玉鳳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 │16991 │ │6月17日起 │ │肆拾元之違約金│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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