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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39號
抗 告 人 張蔡冬連
非訟代理人 張順德
上列抗告人與被繼承人蔡游阿綢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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