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2,司繼,268,2013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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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鐘鴻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此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預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2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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