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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高志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朝琴(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宜蘭市○○街000○0號)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9月1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高朝琴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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