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2,訴,419,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9號
原 告 林世民
林成攀
林成達
林九五
林文印
林文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高忠治
訴訟代理人 蘇惠珍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
蔡瑜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所稱之附圖到院,並陳報本件通行權訴訟主張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之價額)為新臺幣300萬元之釋明資料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