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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41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施芊卉
債 務 人 陳庭威
法定代理人 盧秋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欠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發文命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次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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