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3,司促,2417,2014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7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竹村
代 理 人 張坤旺
債 務 人 林義雄
債 務 人 林金朝

一、(一)債務人林義雄、林金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参佰零肆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金朝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三點三計算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