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3,司促,5953,2014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53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王浩
債 務 人 許正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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