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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00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蕭文卿
債 務 人 陳冠豪(即被繼承人陳錦源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張素新(即被繼承人陳錦源之繼承人)
人
債 務 人 陳靖憓(即被繼承人陳錦源之繼承人)
陳碧桂(原名陳寶英)
一、債務人陳碧桂(原名陳寶英)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陳冠豪、張素新、陳靖憓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錦源之遺產所得範圍內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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