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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03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玉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尚欠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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