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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何幸子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何建龍
何建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何惠珠
何易玲
兼上二人
共同訴訟
代理人 何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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