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3,訴,282,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葉錫鎗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被 告 楊貴美
楊貴麗
楊天祥
楊仁和
楊榮華
楊美月
楊美靜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楊振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00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001號裁定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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